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网友:有用吗?
以环保之名增加利润?
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
近日,话题#京沪两地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冲上热搜,引发关注。
据报道,北京化工大学的法学生方同学购买了iPhone 12 Pro Max手机,在发现随手机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后,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根据从物随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 ,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
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学生们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5月,方同学及其小组成员向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所在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请求判令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报道称,首先,苹果公司代理人认为,在iPhone 12 pro Max的包装盒上,明确了iPhone12 pro Max的完整包装内容,即不包含充电器,装有usb-c转闪电连接线。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包含电源适配器。“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方同学对比了苹果手机包装盒上针对电源设计的说明和产品广告,文字样式大小对比十分明显。
随后,苹果公司代理人拿出了一份工信部关于引导消费者、销售企业、生产企业观念改变,促使手机与电源适配器分离销售的提案。但方同学明确指出,这一提案本身是“关于统一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的提案”。在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未能实现广泛统一的前提下,难以实现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苹果公司与大多数手机厂商不同,其手机侧充电接口从未使用过 Micro USB接口,一直是独树一帜的lightning接口(闪电接口);其手机产品连接电源适配器一侧,始终是USB-A接口,自iPhone 12系列以来变为USB-C接口。完全与市面上其他充电产品不同,无法实现不同型号手机和充电器之间的互换使用。
苹果公司代理人指出,在产品的“电源和电池”说明中,苹果公司明确消费者可用USB连接至电脑或电源适配器充电,“从该网页中无法得知需要连接何种电脑或何种电源适配器方可充电,也无法得知通过USB连接至电脑能否实现快充功能。此外,消费者无法根据苹果公司所宣传的那样,用USB-C转闪电连接线连接至原有的Apple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方同学也驳斥了这一说法。
此外,苹果公司代理人认为分离销售在手机销售中是常见情形。但事实上,在iPhone12系列上市之前,市面上的主流手机厂商均配备充电器。不仅如此,方同学在搜索后发现,小米、魅族等在销售其手机产品时提供了3种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含充电器的、不含充电器的、含手机充电器与耳机的,三种套餐价格不同,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这和苹果公司的分离销售有着明显的差别。
苹果公司在iphone12的销售界面下方宣传MagSafe无线充电器。这在方同学看来,是苹果公司“双面人”的铁证。“苹果公司仅是借着环保噱头来销售其新产品MagSafe。”无线充电是转换效率最低的充电方式。苹果公司大力宣传无线充电,是把无线充电的实用性价值摆在环保价值之前;而不再附随电源适配器,却是把充电器的实用价值摆在环保价值之后。因此,方同学认为,苹果的行为只是假借环保之名,通过减少消费者的必要使用配件来增加企业利润。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苹果官网的图文信息是格式条款,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去拒绝交付电源试配器,苹果公司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我们如无法如同苹果官网中所说的那样,用现有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既无法匹配,也无法正常使用快充功能。”在庭审的最后,方同学陈述道。
目前,案件仍在补充证据和书面材料阶段。
多位大学生用法律捍卫权益
2018年5月,苏州大学大三学生小刘在中国知网下载名为《中药》的文献时,网页提示需付费7元。但中国知网“充值中心”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小刘为了下载这篇7元的文献,充值了50元。在购买文献后,小刘想将余额进行退款,却遭到了知网的拒绝。
小刘认为,中国知网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并不给自己办理余额退款是在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故将中国知网的运营商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并退还账户全部余额。
最终,法院判决,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无效,小刘胜诉。中国知网也更新了网站的支付页面,增加了自定义充值。
2019年初,因携带零食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阻拦,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
2019年9月12日,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消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原告人民币50元(当庭给付)。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此外,因下载“金山毒霸”软件时,被捆绑安装了“猎豹护眼大师”“软件管家”,华政2017届学生小李和她的4名同学起诉“金山毒霸”。
历经一审宣判、上诉……2020年9月,案件终于有了结果。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支付原告700元赔偿款。
“最终结果是满意的,因为我们以私益诉讼的方式维护了公众利益。” 小李说,通过努力维权成功,看似是一个人的诉讼,实则关乎一大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起诉行为只为博眼球?
本次消息出来后,不少网友表示支持维权,也有网友疑问:难道真拿他们没办法?“买手机没充电器,就跟买方便面没调料一样,没听说要特地买调料的。”
也有人认为,既然提前有说明不送充电器,那么多品牌,不买不就好了?认为这一行为只为博人眼球。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腾老师认为:第一,充电器对于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是必需的,在向消费者销售这类电子设备时,默认的情形应该是搭配充电器,而非不搭配充电器,否则便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预期。
第二,手机、电脑等商品中是否包含充电器,对于消费者是否订立买卖合同是有实质影响的。既然相关格式条款对于是否订立合同、商品价格的高低均有实质影响,就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销售者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这类条款,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否则,相关条款便可能没有订入合同之中。
第三,如果销售者提供了不同版本的销售套餐,那便应说明每个套餐所包含的商品究竟是什么。否则,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套餐的具体内容。假设消费者勾选了所谓“普通版”“标准版”,其理解的往往正是包含充电器的商品,这种理解是具有合理性的。
就本次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在事实上,众所周知,没有充电器,手机将无法正常使用,充电器理所应当属于手机标配;在法律上,手机可视为买卖合同中的主物,充电器属于从物,而且苹果手机只能适配苹果充电器。
“因此,即便苹果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告知了消费者不提供充电器,也涉嫌违反了合同义务。”
张新年表示,此前所有商家,包括苹果公司在消费者购买手机时都配送充电器,已经形成市场交易惯例,苹果公司应当遵守。
对于“博眼球”的说法,律师认为,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们的维权之举应予肯定。
“这场诉讼有公益价值,同学们其实也是在为其他苹果消费者维权。”张新年说,这场诉讼一旦胜诉,其他消费者所面临的同样问题,苹果公司也应当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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